张先生和戴女士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租住的房屋里。2002年,张先生接受其父母资助的15万元,以个人名义交纳首付款15万元,并向银行贷款15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。2002年10月起,张先生开始还贷,贷款期限为15年,每月偿还贷款1200元。2006年,张先生与戴女士协议离婚,但对张先生父母资助的15万元及张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按揭房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。戴女士问,按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
律师回答:按揭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规定,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本案中,15万元的购房款是张先生的父母在张先生与戴女士结婚后给付的,且给付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邢先生个人,因此,该笔款项应视为张先生父母对张先生和戴女士夫妇的共同赠与。此外,根据《婚姻法》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,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,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,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,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。因此,该按揭房应认定为邢先生与戴女士的共同财产。 |